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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本条件中下列定义,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或将要用飞机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二)“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国航”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简称。
(四)“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五)“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六)“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七)“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航空货运单或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从事承运货物或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八)“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九)“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署名的人。
(十)“收货人”是指航空货运单上收货人栏内所列名称的人。
(十一)“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
(十二)“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按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十三)“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或提取货物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等。
(十四)“日”是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
(十五)“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储存、保管、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十六)“押运货物”是指根据货物的性质,由托运人派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专门照料、监护的货物。
(十七)“集装设备”是指在飞机上使用的装载货物、邮件和行李的专用设备,包括各种类型的集装板、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
(十八)“变更运输”是指托运人或承运人对已托运的货物,改变其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十九)“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是指由承运人出具并经收货人认可的,证明货物异常状况的文件。
(二十)“轻泡货物”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货物。
(二十一)“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