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一)一般性民航规定
1.《民用航空法》修订
202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将设立国际机场的申请报批部门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修改为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将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需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改为备案,并相应增加了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罚则。
2.《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出台
2021年3月,《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客规》)正式出台,对1996年和1997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统筹修订。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与旅客服务有关的市场主体,明确了其义务和责任。《新客规》还将外国航空承运人、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在我国境内的经营行为也纳入规制范畴,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
在具体内容上,《新客规》删除了关于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等的统一规定,航空承运人可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同时,《新客规》重点关注客票销售、客票变更和退票、超售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承运人及航空销售代理人在旅客订票时的信息告知要求,明确了各情形下客票退改签原则和退款期限,对超售的处置原则进行了规范。
《新客规》将规范重点从管理航空运输流程转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客票销售、退改、行李运输、超售等易于产生纠纷的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3.多项民航规章修订
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发布,增加了“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的定义。该修改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对疲劳管理的倡导和要求,有利于我国航空公司提高运行效率和水平。
2021年9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对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予以调整,规范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形式及受托组织的条件要求。
(二)通用航空领域相关规定
2021年3月,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并修订《通用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空管运行准则,提升运行水平和空域使用率。
2021年4月,民航局发布《直升机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指南》和《固定翼飞机医疗救护服务规范》,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助力建构功能完善的通用航空体系。
为贯彻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由登记核准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法律要求,民航局于2021年11月发布《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通过明确备案条件和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做好政策衔接与落实,进一步优化通用航空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三)无人机管理规定
2021年3月,民航局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试验区申报、建设主体的职责,提出了对试验区建设及运行进行监督指导、综合评估、交流推广的要求,以及明确试验区设立、暂停与退出机制,持续支持和指导试验区的建设和运行。
2021年12月,民航局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对原管理规定进行的第三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修改“驾驶员”为“操控员”,设置执照种类以取代原分类等级,调整了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训练和考试要求等。
回顾过去一年,民航各领域法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行业运行规范不断完善,政务服务效率逐步提高,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我国快速增长的民航发展需求。